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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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香港最精准十码接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使学校接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接待工作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廉政”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杜绝奢侈浪费行为。严格执行接待任务批报和汇报制度。
二、接待分工
㈠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所属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市地县、兄弟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以及“两院”院士、全国知名教授由党办校办负责接待,有关单位配合。
㈡有关部门在我校召开会议,所邀请的省厅级以上领导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接待,会前报党办校办备案。
㈢来我校联系工作的上级相关工作人员,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党办校办酌情给予协助。
㈣各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等的接待工作自行安排。
㈤校属单位接待工作中确需校领导参加的,应提前与党办校办联系,由党办校办安排。
三、接待经费的划拨与管理
学校接待经费分为:校领导接待经费、学校公共接待经费、各单位接待经费、专项接待经费。
㈠校领导接待经费
校领导接待经费的划拨按校领导分管工作的范围、性质和接待量的大小安排,并随校领导分管工作调整而相应调整。其经费由校领导签字报销。
㈡学校公共接待经费
公共接待费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历年接待费支出情况在年初校财务预算中给予划拨,由党办校办代表学校管理公共接待费。专款专用,合理开支。
㈢各单位接待经费
学校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在财务预算中划块一部分经费给各单位,各单位严格按程序使用,总量控制,超支不补。
㈣专项接待经费:学校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设立专项经费的,应合理预算接待开支,由组织单位管理接待经费,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四、接待经费的使用程序及餐宿标准
㈠接待经费使用程序
1、学校领导接待来宾由党办校办办理。
2、学校来宾的接待,由党办校办负责人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办校办负责办理。
3、各单位的接待,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遇有重要接待时,各单位应按业务关系和工作范围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
㈡餐宿安排及标准
1、就餐标准
⑴上级机关领导、兄弟院校的校级领导,国家、省、部级专家,接待用餐标准为40元/人·餐,原则上每桌不超过400元。
⑵校外相关职能单位客人接待用餐标准20-30元/人·餐,原则上每桌不超过300元。
⑶在我校召开或由我校承办的有关会议,须学校宴请的标准为300元/桌。
⑷遇有同时接待多方客人时,应依据客人情况,合并安排接待用餐。同一批客人的接待,原则上学校只宴请一次,其余安排工作餐。凡公务接待餐,陪同人员应从严控制,避免多人多餐陪同。
⑸对外接待从严控制用酒,中餐不上白酒。校内工作餐不用酒(工作餐标准为10元/人·餐)。
2、住宿安排
⑴凡须在校内住宿的客人,凭客人有关证件,由接待人员陪同客人办理住宿手续。
⑵学校客人的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
⑶凡需学校支付客人住宿费的,须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五、接待经费的审批报销程序
㈠原则上每月下旬办理一次接待经费审批报帐手续。
㈡校领导发生的费用由校办汇总,交校领导本人审批。
㈢各单位的接待费按月将情况汇总报单位领导审批。由各部门、各单位到财务部门报帐。
㈣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将接待经费使用情况汇总,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六、其他
㈠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审稿:田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