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教学管理

研究生离校手续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 编辑: 访问量:

根据《香港最精准十码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学位授予;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良好,准予毕业,可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研究生本人到研究生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按其顺序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通知单》经各有关部门签名盖章后,交研究生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派遣手续。没有答辩的研究生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二、领取证书时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于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两次学位评定会议,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学位授予名单,可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体领取证书时间:上半年为7月10日左右。下半年为次年的元月10日左右。

三、领取证书地点

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领取《毕业证书》。

到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处)领取《学位证书》。

四、领取**法

1、本人领取

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并在《证书发放登记册》上签上本人姓名、证件号码和领证日期。

2、请人代领

委托人应在请人代领前与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和学位办公室联系,说明委托领证事由。代领证书者,除必须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必须凭代领人身份证和由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必须注明代领人姓名、性别和联系电话),并在《证书发放登记册》上签署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领证日期,方可代领证书。

五、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代表研究生本人的学历和学位级别的一种证件,要妥善保管好,如果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六、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发证管理,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学位授予起,研究生须在六个月内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逾期未领者,按每个证书每月10元收取超期保管费。如果在一年内还未领取证书,研究生处将证书上交校档案室,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