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教学管理
香港最精准十码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办法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管理
第一条 凡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均需编写《香港最精准十码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并附在培养方案之后,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执行国家统一的教学要求,其教学大纲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编写。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采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中、英文)、学时、学分、开课时间、授课方式、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要求、教材及参考书目、预修课程、适用专业等,并有主讲教师的姓名、职称及联系电话。教学大纲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第三条 课程名称应采用通用的规范化的名称,力求准确、简洁,并要求有中文(不超过12个汉字)和英文两种文字。各专业因要求不同而另行开设的与公共课相同名称的课程,应在课程名称前加上专业名称,以示区别。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个人培养计划及成绩单中应完全一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以20课内学时计1学分。基础课的课内学时与学分比,可视具体情况提高到30-40:1。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应控制在每门课60学时计2-3个学分,一般不得高于3个学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应选用较成熟、有权威性的教材,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硕士研究生教材由主讲教师及早向教材科提出,以便提前订购。
第二章 课程目录
第六条 研究生处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将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公共选修课及相对稳定的专业选修课汇编成《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并予公布。目录中课程的申报、汇总、编印一般随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同时进行。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中所列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同步进行考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出,必须在授课前3个月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点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导师在制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学习计划时,应按培养方案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的要求进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九条 全校性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研究生处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前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和公共课程表,并向公共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和2份成绩登记表(附有选课学生姓名)。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条 专业课、选修课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各学院根据公共课课程表,安排本单位开设的硕士研究生专业课和选修课表(避免时间冲突),并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和2份成绩登记表(附有选课学生姓名)。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三章 选课办法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和开课目录进行选课,并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登记。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是必选课。因故需调整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非学位课程,按下列程序进行:如要停修或改修某门课程,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末的第15-16周提出申请,并填写《培养计划更改申请表》,经导师及本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新生在第一学期不予停修或改修。不申请、不上课、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算。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选修外学院所开硕士研究生课程(非公共课)的,由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与开课单位协商,并送交任课教师成绩登记表2份,开课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应由我校自行开出。少数硕士研究生课程必须到校外单位选学的,由导师提出,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所需经费由硕士研究生业务费以及研究生本人共同支出。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评分办法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经办理选修手续的课程均需通过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一)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
(二)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可采用开卷、闭卷或提交论文的形式进行,也可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及考查的成绩综合评定。
(三)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百分制或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的“不及格”相当于百分制的60分以下;“及格”相当于60-69分;“中”相当于70-79分;“良”相当于80-89分;“优”相当于90-100分。
第十七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方式,70分(含70分)以上为通过考核并获得学分,未通过者跟下届重修,学位课只许有一门重修且只能重修一次。选修课可以采用考查或考试的形式,成绩及格者取得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非外语专业第一外语须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从入学起即可参加),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才能申请硕士学位。学校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学位外语考试。通过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六级(英语60分以上)者可免学校的学位外语考试。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为110或15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组织。专业课、选修课考试由各学院组织,但须将课程考核安排表提前一周送交研究生处。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主讲教师和导师同意后,公共课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课由本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非本专业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入学后,要补修本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且须通过考试且成绩及格,但不计算学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为准。课程阶段考试成绩可作课程考核评分参考或按一定比例计分,但不超过30%。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15天内将评定的成绩分学院填写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将成绩登记表(2份)和答卷送交各学院秘书(专业课)或研究生处(公共课)保存备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前,研究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途径查阅试卷和成绩。
第二十六条 公共学位课试题(2份)和答卷由公共课开课学院保存5年;选修课、专业课试题(2份)和答卷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保存5年。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须查卷,必须向研究生处申请并获批准后,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学生不得参与。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实行学院和研究生处二级管理,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在期末或下期开学第一周内,将专业课成绩表按专业汇总后,送交研究生处并核准(1份),同时研究生处将公共课成绩登记表发送至各学院保存(1份)。成绩由研究生处培养办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须持本人学生证进入考场。
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并按主考教师编排的位置表就座。
第三十一条 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有文字或有符号的纸张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
第三十二条 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未交卷前不得离场。
第三十三条 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工整,答卷写在试卷纸上。
第三十四条 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生在考场要保持肃静,考试结束要立即交卷。提前交卷者要迅速离场,不得在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议论、喧哗。
第七章 主考教师职责
第三十七条 考前根据考场情况和考试人数编排座位表(座位应间隔排列),并提前10分钟进场。
第三十八条 考生入场时,督促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书籍、资料等集中放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九条 开考前明确宣布考试时间和有关考试纪律。开考后,清点考生人数,统计实发考卷数。
第四十条 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言行要严肃制止,敢于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考生,主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处处理。
第四十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离场。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所在单位、专业、学号,做好收卷的准备工作。收卷后清点试卷数,防止试卷丢失。
第四十三条 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八章 考场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试不交卷或交白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
第四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并不得重修,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章 教学检查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处每学期组织一次教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课程管理
第一条 凡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均需编写《香港最精准十码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并附在培养方案之后,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执行国家统一的教学要求,其教学大纲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编写。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采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中、英文)、学时、学分、开课时间、授课方式、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要求、教材及参考书目、预修课程、适用专业等,并有主讲教师的姓名、职称及联系电话。教学大纲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第三条 课程名称应采用通用的规范化的名称,力求准确、简洁,并要求有中文(不超过12个汉字)和英文两种文字。各专业因要求不同而另行开设的与公共课相同名称的课程,应在课程名称前加上专业名称,以示区别。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个人培养计划及成绩单中应完全一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以20课内学时计1学分。基础课的课内学时与学分比,可视具体情况提高到30-40:1。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应控制在每门课60学时计2-3个学分,一般不得高于3个学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应选用较成熟、有权威性的教材,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硕士研究生教材由主讲教师及早向教材科提出,以便提前订购。
第二章 课程目录
第六条 研究生处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将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公共选修课及相对稳定的专业选修课汇编成《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并予公布。目录中课程的申报、汇总、编印一般随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同时进行。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中所列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同步进行考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出,必须在授课前3个月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点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导师在制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学习计划时,应按培养方案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的要求进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九条 全校性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研究生处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前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和公共课程表,并向公共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和2份成绩登记表(附有选课学生姓名)。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条 专业课、选修课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各学院根据公共课课程表,安排本单位开设的硕士研究生专业课和选修课表(避免时间冲突),并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和2份成绩登记表(附有选课学生姓名)。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三章 选课办法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和开课目录进行选课,并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登记。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是必选课。因故需调整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非学位课程,按下列程序进行:如要停修或改修某门课程,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末的第15-16周提出申请,并填写《培养计划更改申请表》,经导师及本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新生在第一学期不予停修或改修。不申请、不上课、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算。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选修外学院所开硕士研究生课程(非公共课)的,由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与开课单位协商,并送交任课教师成绩登记表2份,开课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应由我校自行开出。少数硕士研究生课程必须到校外单位选学的,由导师提出,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所需经费由硕士研究生业务费以及研究生本人共同支出。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评分办法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经办理选修手续的课程均需通过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一)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
(二)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可采用开卷、闭卷或提交论文的形式进行,也可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及考查的成绩综合评定。
(三)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百分制或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的“不及格”相当于百分制的60分以下;“及格”相当于60-69分;“中”相当于70-79分;“良”相当于80-89分;“优”相当于90-100分。
第十七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方式,70分(含70分)以上为通过考核并获得学分,未通过者跟下届重修,学位课只许有一门重修且只能重修一次。选修课可以采用考查或考试的形式,成绩及格者取得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非外语专业第一外语须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从入学起即可参加),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才能申请硕士学位。学校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学位外语考试。通过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六级(英语60分以上)者可免学校的学位外语考试。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为110或15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组织。专业课、选修课考试由各学院组织,但须将课程考核安排表提前一周送交研究生处。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主讲教师和导师同意后,公共课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课由本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非本专业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入学后,要补修本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且须通过考试且成绩及格,但不计算学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为准。课程阶段考试成绩可作课程考核评分参考或按一定比例计分,但不超过30%。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15天内将评定的成绩分学院填写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将成绩登记表(2份)和答卷送交各学院秘书(专业课)或研究生处(公共课)保存备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前,研究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途径查阅试卷和成绩。
第二十六条 公共学位课试题(2份)和答卷由公共课开课学院保存5年;选修课、专业课试题(2份)和答卷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保存5年。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须查卷,必须向研究生处申请并获批准后,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学生不得参与。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实行学院和研究生处二级管理,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在期末或下期开学第一周内,将专业课成绩表按专业汇总后,送交研究生处并核准(1份),同时研究生处将公共课成绩登记表发送至各学院保存(1份)。成绩由研究生处培养办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须持本人学生证进入考场。
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并按主考教师编排的位置表就座。
第三十一条 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有文字或有符号的纸张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
第三十二条 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未交卷前不得离场。
第三十三条 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工整,答卷写在试卷纸上。
第三十四条 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生在考场要保持肃静,考试结束要立即交卷。提前交卷者要迅速离场,不得在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议论、喧哗。
第七章 主考教师职责
第三十七条 考前根据考场情况和考试人数编排座位表(座位应间隔排列),并提前10分钟进场。
第三十八条 考生入场时,督促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书籍、资料等集中放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九条 开考前明确宣布考试时间和有关考试纪律。开考后,清点考生人数,统计实发考卷数。
第四十条 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言行要严肃制止,敢于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考生,主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处处理。
第四十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离场。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所在单位、专业、学号,做好收卷的准备工作。收卷后清点试卷数,防止试卷丢失。
第四十三条 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八章 考场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试不交卷或交白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
第四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并不得重修,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章 教学检查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处每学期组织一次教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