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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精准十码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1日 编辑: 访问量:

香港最精准十码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定的、属于学校资产范围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含气瓶)等;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各学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中心、研究院等,下同)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实训场所;本办法所称“安全”是指校属各单位实验室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危险化学品存储与使用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仪器设备安全以及水电、消防、环境、保密安全等。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实验室每个房间、每台设备、每个岗位及个人。

第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  学校将安全管理纳入部门及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实验室、个人五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制。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部)、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工程训练中心、教学单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代表以及安全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全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决策咨询;安全管理运行经费的保障和审批;与校属各单位签订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等。

第九条  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与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成立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制定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安全定期检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制度等;协调解决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建议。

其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落实的检查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通知和学校领导小组的决策与决定的传达与组织落实;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问题的通报和安全隐患整改的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监督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储与使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等的监督与检查;实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的申报、组织和安全监管;定期向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主要负责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的管理;负责对各单位新增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督查与落实;协助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三)教务处主要负责各单位本科新增教学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督查与落实;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宣传和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协助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四)保卫处主要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消防设施的配备、检查和管理,负责对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审定与防盗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废弃物转运车辆入校审核及确保其安全通行;协助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协助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六)研究生院主要负责研究生新增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督查与落实;协助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单位党政办公室、教务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实验室负责人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组成。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等,下同)及相关工作人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文化宣传和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落实;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接受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安排。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明确本实验室每间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具体安全责任人;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十四小时运行设备、电气线路及实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对本实验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

(四)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六)改建、扩建、新建及装修实验室时严格按照学校规范进行,注重配套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注重电气线路的安全铺设,严防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完毕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七)具体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十三条  每间实验用房和每台(套)仪器设备的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特种设备等实验室设备、危化品的安全技术档案及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每日的安全巡查以及具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等。

(二)结合教学和科研等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用房学习、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环保等的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与提醒。

(四)搞好日常卫生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房间有值日台账。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一)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

(二)须熟悉实验室应急预案、应急电话号码和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知晓实验室危险源并配合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实验前须按相关规定仔细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始实验;实验中须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实验结束后须及时清理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正确处理实验药品和试剂,清洁实验场地。

(四)配合学校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整洁,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报告,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一节 购置、安装与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设备。购置前根据经费来源情况向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购置申请和《香港最精准十码特种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经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及分管校领导批准(1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并落实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当检查随附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是否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等。

第十六条  需要购买或租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气瓶的单位,应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使用气瓶审批表”一式两份,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学校审批。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且经国家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气瓶,或具有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4年)的单位充装的气瓶。租用的气瓶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安全及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经学校批准自行购置的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自行购买或租用的气瓶

第十七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安装调试的,被委托单位应出具书面委托合同和相应的安装资质证书,制造单位应对其安装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负责安装施工的单位应在学校验收并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的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验收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及时到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特种设备在未完成验收与移交使用单位之前,其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第二节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购置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报告、采购合同(使用单位保存复印件,原件存学校档案馆)。

(二)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使用单位保存复印件,原件存学校档案馆)。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维修、改造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的处理记录。

(七)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新建楼宇配套安装的特种设备,承建方向校方移交时,基建处应负责督促承建方及时将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特点和使用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范围:

(一)负责整理并妥善保管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三)监督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的检验检测工作。

(四)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与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督促维保单位(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及时做好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电梯半个月一次、起重机械一个月一次),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暂停使用并及时报告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实验室管理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压力气瓶的定期检测周期: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由使用单位书面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请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气瓶应保证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及时报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引起公众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改造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技术人员,特种设备维修、改造竣工并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维修、改造的原始资料及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因工作条件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提出停用报告,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到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三十一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三十三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应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不得将气瓶内的介质向其他容器充装;不得自行充装任何介质;不得将报废气瓶交予他人处理。

第三十四条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应安放在室外或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方。易燃和助燃气瓶、易发生化学反应的介质气瓶应保持距离,分开存放。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气瓶应保证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相关程序妥善处置,并到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到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准入制度、安全审核制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通过讲授、实际操作演练、讲座以及演习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检查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是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培训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是保障实验项目开展安全性的重要途径。

(一)建立新增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化学、生物、辐射、易制毒、易制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新增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室在新建、扩建或改造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建立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六)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若国家相关部门对管制类化学品名录版本进行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建立严格的化学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用、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利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严格控制污染源,尽可能减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用科学的方法降低或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必须严格落实"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人记录"的"五双"管理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特许经营,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必须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且不得购买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七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易制爆、二三类易制毒等管制类化学品使用场所审定。

第四十八条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购置工作实行一般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管制类化学品分级购置。

(一)采购一般危险化学品,经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指派专人到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申购成功后应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采购国家管制类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1、购买本科教学用管制类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2、购买研究生教学用管制类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报研究生院审批。

3、购买科研用管制类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报科技处审批。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供货商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到校内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在校内转运少量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小心谨慎、确保安全。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装运输,严禁将易燃品与助燃品混装运输。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回收和动态台账工作,人员进出须登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二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得超量储存。库房集中存放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通道畅通。

(二)危险化学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化学性质或防护、 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柜)内存放。即: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处;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处;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三)遇水、遇湿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四)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五)对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检

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禁止用检测不合格的容器存储压力气体、液化气体。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特别的危险化学品,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摆放在试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送回储存室,实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置。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做好个人防护,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品名、数量、实验名称、使用人等。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使用登记表须妥善保管,以备公安机关和学校检查。

第五十七条 基层实验室在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教师对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具有安全指导责任。学生实验前要接受安全培训与考核,参加由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统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及实验操作安全培训,并参加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学生实验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严禁师生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严禁将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用于非实验用途。

第六十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及实验室,须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和必要保护设施与手段,一旦发生被盗、丢失、流失、泄漏等情况,应立即向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安全措施。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节 生物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第六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的处理等工作程序。

第六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落实专人负责实验室细菌、病毒、疫苗以及实验动物等实验材料的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和发放等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和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以及人体废弃标本,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妥善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六十四条  生物实验室须获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相应资质证书,才能开展相关生物实验。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条件的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

第四节  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购置单位应提供申报材料,在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办理申报手续,取得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该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第六十六条 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七条  辐射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剂量笔,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

第五节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即指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所有废弃物。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根据本办法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一般化学品、一般化学废液、被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其它生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六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每个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工作,并将专(兼)职管理人员信息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十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认真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

第七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从事具体实验操作的人员对本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分类处理负责,熟知危险废弃物的性能(包括成分、有害性、相容性、氧化性、感染性和易燃易爆性等)和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的要求及规定,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环保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七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及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七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1.化学废液按废酸液、废碱液、混合有机液、重金属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必须粘贴实验室废弃物标签,瓶口密封,并做好相应记录;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盖子,存放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将不予收运。

2.实验室破损的玻璃仪器,如烧杯、烧瓶、容量瓶、锥形瓶等固体废弃物,不得有任何残留液体,装入结实牢固的纸箱中;实验用针头、碎玻璃等尖锐易制伤、划伤的固体废弃物先用合适包装物扎紧后再装入大小合适、结实牢固的纸箱中;其它手套、离心管、注射器(不含针头)等废弃塑料制品装入结实牢固的纸箱中,分别贴上实验室废弃物标签。

3.试剂空瓶须确保空瓶内无残留,瓶盖完好并盖紧;按酸 、碱、有机物等分类收集;装入带内衬编织袋,贴好实验室废弃物标签。玻璃空瓶与塑料空瓶分开包装。

4.废药品及化学试剂 (瓶装)按有机液体、有机固体、酸、碱、无机盐、氧化性、还原性、金属单质等分类装箱(固液分箱、酸碱分箱、有机无机分箱),箱内用软质材料填充瓶与瓶间的空隙。侧面贴好实验室废弃物标签。清点试剂种类和数量后,在包装箱上面张贴已填好的废药品及化学试剂清单。

5.剧毒废弃物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收集和存放。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其它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经处理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1.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2.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3.放射性废弃物: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同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4.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再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应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要求分类贴好标签,当临时存放在实验室时,须存放在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楼道和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五)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要求定期送往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以下简称暂存柜)。

第七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入暂存柜前,危险废弃物管理人员须对各实验室需存入暂存柜的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类别、重量、数量等进行核实和统计。

第七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明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专业管理员,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由专业管理员负责转入暂存柜,并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类别、重量、数量等信息,待暂存柜管理员核查是否与申报一致,包装是否合规后方可存入暂存柜,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入暂存柜台账,办理签字手续。

第七十七条  暂存柜管理员由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定期开启暂存柜,检查暂存柜通风情况等,并对拟收储危险废弃物做好查验、入库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泄漏和应急处置等安全工作。

第七十八条 暂存柜每两周开放一次,具体开放时间为教学日历的双周周三上午9:30-11:30(寒暑假、节假日除外),集中回收转存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需按照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运要求做好回收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处置申报,并附废弃物清单审核备案。

第七十九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核实已暂存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根据暂存柜的存储情况,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签约公司转运及处理,办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申报、转运手续,填写废弃物转移联单。

第八十条 每年12月份,各实验室要结合本年度废弃物处置总量及下一年度的教学科研计划,尽量精确地预测下一年度本实验室需要处置的危险废弃物总量,报至各单位,再由各单位汇总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湘潭市环保局统一报送下一年度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八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第八十三条 实验室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八十五条  不得随意拆除仪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须经专家论证、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节  水电、消防、环境、保密安全管理

第八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建立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且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戴满足绝缘要求的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手接触带电体,严禁用湿布擦拭电器设备,擦拭电器设备前须确认电源已断开。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五)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报备学校保卫处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须及时断开电源。

(六)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由实验室报请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并安排专人现场负责,制定专门预案及防范措施,同时报备至学校国有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

(七)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密切注意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避免因停水停电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失;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八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实验室各类人员的防火安全培训,严格落实《香港最精准十码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各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申请更换,保持实验室及实验大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的畅通。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的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实验室的安全。

第八十八条  保密安全管理

(一)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时必须定密。

(二)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三)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四)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科技处或社科处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八十九条  环境内务管理

(一)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明确实验用房责任人,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按要求位置张贴在实验室门外。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三)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四)实验室根据需要配备劳保、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拖鞋等脚部暴露的鞋子,必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有毒害的化学或易感染的生物等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须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

(五)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及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必须两人及以上同时在场并提前申请,由导师或实验室责任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和用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安全隐患整改

第九十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和实验室须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至少每学期检查一次,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负责人至少每学期检查两次,实验室负责人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记录好每次检查情况。

特种设备检查的主要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执行。

第九十一条  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的检查工作。发现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九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做好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十三条 实验室责任人须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本人或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暂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单位、保卫处、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第九十四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  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等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有效处置。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隐瞒不报、拖延上报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九十六条 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对事故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正式文件存入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相关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限于校区内使用的电瓶车、环卫清扫车等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外承包单位负责,后勤管理处负有安全教育义务和监管责任。

第九十八条  在校园内建设工地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处负责监管。

第九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严格贯彻执行。

第一百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香港最精准十码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大党发[2012]13号)、《香港最精准十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13]97号)及其他有关特种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的相关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