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奖励资助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综合评定办法
院发[2011] 号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综合评定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评奖评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上述奖项者须符合我校相关文件要求。
第三条 综合评定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德育测评、综合表现与创新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60%、10%、30%,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定,其他相关奖项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五条 学业成绩测评按上一学年度学业成绩排名进行计算。
第六条 学业成绩是指学生一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成绩排名是指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专业排名,有效区间为最近一学年。
第七条 缓考的课程应按原始考试成绩计算。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应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
第八条 学业成绩测评得分用F1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第三章 德育测评
第九条 德育测评是对学生过去一年在德育方面的定性与定量考核,是学生评奖、评优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德育测评得分按当年10月班级德育测评排序进行计算,用F2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 综合表现与创新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 综合表现与创新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校的日常行为表现及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如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创新实践活动等方面)中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综合表现与实践能力包括上一学年度日常违纪情况的扣分及特定时间段内的各项奖励加分,其中评选国家奖学金者的奖励计算时间为从入校时至当年10月止,评选励志奖学金者为上一年9月至当年10月止。
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
(一) 各项个人综合和单项奖励(B1)
1、测评内容:包括每学年度的五四及年度评优所产生的各种奖项,其中综合奖励为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五四青年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寝室长、优秀寝室长等。单项奖励设学习优秀奖、自强奖、特殊贡献奖、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特殊补助、定向奖学金等情况不纳入加分范围。
2、计分标准:获奖等级得分按照表1计:
表1:评优获校、院级表彰加分标准
校级 十佳大学生
五四青年标兵 综合奖 单项奖
计分 10 8 4
院级 十佳大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综合奖 单项奖
计分 8 5 2
3、市级优秀学生(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学生会干部、共青团干部)按校级奖励最高表彰120%计,省级(含厅级主管部门代发)奖励按160%计,国家级(含部局级主管部门代发)按200%计。
(二)职业技能类(B2)
1、测评内容:包括英语水平考试(含CET、托福、雅思等)、计算机水平考试(含省二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其他省级职业技能考试并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含驾驶证、普通话等级测试等社会资质认证。
2、计分标准:证书等级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2和表3计分。同一(语种)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不同语种(项目)可累计加分,职业技能类最多按3项计。
表2:英语水平考试加分标准
等级 四级 六级
计分 6 10
注:CET四级、六级575分以上加分上浮50%;未参加CET考
试,雅思6.0分以上、托福600分以上、新托福90分以
上按六级计。
表3:职业技能类(如计算机及CAD等)加分标准
等级 Ⅰ(初)级 Ⅱ(中)级/合格 Ⅲ(高)级/Ⅱ(中)级优秀
计分 1 2 4
(三)科技学术、创新实践活动类(B3)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包括但不仅限于)大学生“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创新创意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机器人设计竞赛、团的各级组织开展的大学生德育实践项目以及获得创新性试验计划科研立项(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确定,如《关于申报2011年度湖南省大学生德育实践项目的通知》(湘教工委通[2011]22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课题研究的通知》(湘团发[2011]11号)、《关于申报2011年度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湘教通[2011]123号))以及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2、计分标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1)参加上述创新科技学术活动、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的,按表4加分。
其中参与并完成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创新创意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节能减排竞赛等作品(调研报告)者按院级科研立项保底额外加分;开展大学生德育实践项目以及获得创新性试验计划科研立项,通过院级审批,未通过校级立项,按院级科研立项计,获奖情况额外加分。集体项目,项目第一学生负责人(学生作者)按本级别最高分计,其他成员(作者)分数减半。上述情况须由院学工办开具书面证明材料。
表4:科技学术活动、创新设计类加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获
奖
成
果 特等奖 20 15 8 5
一(金奖) 15 10 6 3
二(银奖) 12 8 4 2
三(铜奖) 9 5 2 1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5 2 1 0.5
科 研 立 项 10 8 6 4
发 明 成 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15分
(2)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5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著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刊物级别由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5: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核心期刊 一般期刊 内部学术刊物
独 著 12 8 4
合著(第一、二作者) 8 6 2
合著(其它作者) 4 3 1
(四)一般学科竞赛类(B4)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含B3类,如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所获奖项的加分。
2、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6,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队长(学生负责人)按相应标准计满分,其他成员,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6: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等 级
获奖结果 国家级
(含部局单位代发) 省级 校级 院级
特等奖 20 15 8 5
一(金奖) 15 10 6 3
二(银奖) 12 8 4 2
三(铜奖) 9 5 2 1
优胜奖、鼓励奖、入围奖 5 2 1 0.5
3、每学年校、院两级自然科学类合计最多按3项计,社会科学类最多按2项计,省级及其以上竞赛不受限制。
(五)外宣及文学作品类(B5)
1、测评内容:学生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ISSN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学校、学院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不含)。
2、计分标准:学院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7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职期间内在校级(不含)以上媒体发表作品按实计分,在校级媒体发表作品按该级减半计分,院级计0.1分/篇。本类别累计分数原则上不超过12分。
表7: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省级媒体 地市级媒体 学校主办的媒体 学院主办的
媒体
纸质 网络 纸质 网络 纸质 网络 纸质 网络
6 3 3 1.5 2 1 2 1 0.5
3、由于综合素质突出或优秀事迹(如见义勇为),其个人或团体相关事迹被以人物通讯、传记等方式在院级媒体广泛报道者,按3分/次计,在校级媒体报道者,按5分/次计,在市级及其以上媒体报道者,按实际情况计分。
作为学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举行的大型报告会(公办性质,非商业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青春之歌”优秀男生报告会、“芳菲之歌”优秀女生报告会)主讲人者,按5分/次计,在市级及其以上者,按实际情况计分。
(六)社会工作类(B6)
1、测评内容:学生担任学生干部、老师助理、助班及蹲点党员等。
2、计分标准:
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依据干部考核结果按表8计分标准加分。
计算公式为:
表8: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工作职务 校、院的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校自理委员会秘书团、校学社联、科协的正职,院学生党支部主要负责人 校、院的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校自理委员会秘书团、校学社联、科协的副职,学生党支部次要负责人 校、院的团委、学生会、校自理委员会、校学社联、科协各部门正职、学生党支部书记
计分标准 13 12 11 11 10 9 9 8 7
工作职务 校、院各部门副职,班长、团支书,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助班、原始蹲党,社团社长,国旗班、军训团成员 校、院各部门委员,分会其他成员,校卫队成员,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助理、学习委员 班级其他学生干部、寝室长
计分标准 7 6 5 5 4 3 3 2 1
注:1、学生党支部其他支委成员、未包含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学生群体组织任职和教师助理、各勤工岗位、教学楼学生管理人员等不纳入加分范围。
其中每次考核结果为优秀按本级最高分计,为良好按中间分计,为基本称职按最低分计,为不合格者计0分,未纳入考核的按本级最低分计。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计算截止至当年6月,未超过一学期或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离职的,或干部考核结果有2次或以上不合格的,该任职分数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最多按两项职务累计计分,且第二个职务加分减半;同一工作性质由于挂靠部门形成的两种职务(如年级分会成员兼任同年级辅导员助理),按一项计。
在职期间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因个人业绩突出,受到学校(不含)以上级别主管部门的表彰,如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等,或者任职所在集体被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如班长、团支书(含本班助班及最初蹲点党员)任职所在班级被评为“优秀班集体”、任职所在团支部被评为“红旗团支部”、寝室长所在的寝室被评为“文明(百优)寝室”、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所在学生党支部被评为“优秀学生党支部”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表8计分标准该项任职最高值计分。
(七)社会实践类(B7)
1、测评内容:对积极参加“三下乡”、青年志愿活动等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如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受到学校以上表彰的、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的,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者并获奖的(不含B1、B3类项目)。
2、计分标准:按表9、表10加分。受到学院及其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其级别需由相应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学生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表9:社会调研及实践活动加分标准
国家级 省(部)级 校(市)级 院 级
优秀团队 学生负责人 8 6 4 2
成 员 4 3 2 1
书面表彰(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8 6 4 1
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8 6 4 -
注:自行进行的实践调研活动(非大学生“三下乡”等)需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才计分。
表10:志愿服务活动加分标准
国家级 省(部)级 校(市)级 院 级
参加校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受到表彰的 4 3 1 -
担任活动负责人并被市级及其以上媒体报道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 8 6 3 -
注:1、商业性质活动不加分,大型活动维持秩序等工作人员不加分。
2、参加多项志愿服务活动的,最多按三项计
各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集体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主要指省级/校级/院级先进学生党支部、省级/校级/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省级/校级/院级先进班集体等,其所有成员按表11加分,可与B6类干部任职累计加分:
表11:先进集体评分标准
省级表彰 校级表彰 院级表彰
全体成员 4 2 1
(八)文体艺术竞赛及其他类(B8)
1、测评内容:未计入其他项的所有加分项目,含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辩论赛、CCTV“希望之星”英语风采大赛、大学生英语演讲赛、寝室文化艺术节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
2、计分标准:按表11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本类别累计加分不超过12分,获得集体奖项的组织者(负责人)按相应级别计分,其他成员按该级别减半计分。
表11:文体竞赛、综合素质型竞赛加分标准
级 别
项 目 国家级 省(部)级 校 级 院 级
集体奖 一等奖(第1、2名) 10 8 6 4
二等奖(第3、4、5名) 8 6 4 2
三等奖(第6、7、8名) 6 5 3 1
个人奖 一等奖(第1、2名) 8 6 5 3
二等奖(第3、4、5名) 6 5 4 2
三等奖(第6、7、8名) 5 4 3 1
鼓励奖、纪念奖、入围奖 4 3 2 0.5
注:1、CCTV“希望之星”英语风采大赛省级及其以上赛区按个人奖对应级别分数1.5倍加分。
2、党校培训校级优秀学员按0.5分计,院级不计分,校级预备党员培训优秀按1分计。
3、其他单个学院举办的各类竞赛,不计分;多个学院联合举办,均按院级计。
4、各种商业组织、社团举办的选秀、比赛不计入加分。
(九)日常行为规范类(B9)
1、学习态度:无故旷课通报减2分/次;考试违纪(未受处分者),减10分/次。
2、生活作风:所在寝室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所有成员减2分/次;早签通报者减2分/次;晚归通报者减4分/次。
3、组织纪律观念方面:受到其他各项通报批评,减1分/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经查实,不构成处分的,减10分/次。
4、有以下情况: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②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③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④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者;⑤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以上情形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
(十)综合表现与创新实践能力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
Bn表示本章各测评项目的评分值。
第五章 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其最终结果(记作F)是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德育测评得分、综合表现与实践能力测评得分之和,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其计算公式为:
F = F1 + F2 + F3
第六章 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在保证同年级各专业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测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1年10月17日由学生办公室修订,即日起实施,原《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相关奖项的综合评定办法》(院发[2010]09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香港最精准十码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综合评定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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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精准十码 2011年10月17日印发